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 年 11 月 5 日
公告日期:2024 年 10 月 31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
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和《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本信息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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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
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
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
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园区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
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产业园行业相关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
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产业规划、产业园区政策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
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
(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
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风险
等)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
失败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专项
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
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风险揭示”。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以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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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于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的“中金-联东科技
创新产业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该资产支持证券全
部份额。“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
设立,自该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成为项目公司的所有权人,
即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取得基础设施资
产所属的 3 家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
东债权,项目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
上述项目公司及目标基础设施资产列表如下:
序号 项目公司名称 目标基础设施资产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 50 号院 1 至 25 号
楼及 100 幢(即北京大兴科创产业园项目)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聚源中路 12 号院 1 号楼
至 13 号楼(即北京马坡科技园一期项目)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新南路 18 号院 1 至 13
号楼(即北京房山奥得赛产业园项目)
本基金初始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包括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 50 号院的北
京大兴科创产业园、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聚源中路 12 号院的北京马坡科技园一期,
以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新南路 18 号院的北京房山奥得赛产业园。具体来看,
产业聚集效应和政策支持力度。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
项目基本情况”等章节。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募集情况
式运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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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募集期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募
集期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
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场外销售机构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00,000,000 份。此次募集扣
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 1,616,999,996.69 元人民币,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87,636.42 元人民币。其中,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
额为 365,450,000 份,网下发售最终发售份额为 94,185,000 份,公众发售最终发
售份额为 40,365,000 份。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划至本基金的
托管账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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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3,232 户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本次发售的 20 家战略投资者均已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
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款项足额汇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基金战略投资者 100%配售。
本次发售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占发售
限售期限
序号 投资者 认购数量(份) 总量的
(月)
比例
占发售总量
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 售期为 60 个
司 月,超过 20%
部分的限售期
为 36 个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润信托·嘉禾 1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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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售
限售期限
序号 投资者 认购数量(份) 总量的
(月)
比例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 1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创金合信恒鑫 2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宝睿 5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 1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中信证券固收多元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合计 365,450,000 73.09%
注:(1)原始权益人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认购 170,000,000 份基金份额,占本次
基金发售总量的 34.000%。
(2)以上限售期限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2024〕140 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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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
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
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
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
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
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自 2024 年
年 11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的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
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本基金最终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其持有份额数量和限售情
况如下:
限售期(自基
限售份额总量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类型 金上市之日
(份)
起)
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
技有限公司 70,000,000 36 个月
售限售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限公司-自有资金 战略配售限售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配售限售
-个人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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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自基
限售份额总量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类型 金上市之日
(份)
起)
国寿瑞驰(天津)基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配售限售
企业(有限合伙)
华润信托·嘉禾 1 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战略配售限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限公司 战略配售限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司 战略配售限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限公司 战略配售限售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 1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战略配售限售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司 战略配售限售
创金合信恒鑫 2 号集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合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配售限售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配售限售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限公司 战略配售限售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普通保险产品- 战略配售限售
嘉实基金宝睿 5 号单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一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配售限售
中信证券-财信吉祥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配售限售
证券财信人寿睿驰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公司 战略配售限售
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配售限售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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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自基
限售份额总量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类型 金上市之日
(份)
起)
-中信证券固收多元 1 战略配售限售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配售限售
合计 365,450,000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
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或在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业务后进行场外份额转让。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232 户,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154,702.97 份。其中,战略投资者 20 户,网下机构投资者 13 户,
公众投资者 3,199 户。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87,678,399 份,占
基金总份额的 97.5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2,321,601 份,占基金总
份额的 2.46%。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589 份,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 0.00012%。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负责人、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10 万份(含)。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持有份 占基金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额(万 总份额
份)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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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份 占基金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额(万 总份额
份) 比例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晟同晖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合计 34,485.25
%
注:1、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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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
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截止到 2024 年 9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有员工 162 人。
电话:010-63211122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 51 只公募基金和多个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1,000 亿元。
尚元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开发助理投资经
理、金融产品副经理,安石筑信(上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首
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及基础设施投资事业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高级经理。尚元先生具备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
运营管理经验。
吴亚琼女士,管理学硕士,CPA。历任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部采购主
管、城轨运营部高级主管;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PPP 事业部项目经理;北
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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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部高级经理。吴亚琼女士具备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
马牧野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主管和运
营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经理。马牧野先生具备 5 年以上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交通银行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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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
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
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 年于中央党校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
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2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
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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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
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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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成立日期:19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贾君宇
联系人:程海良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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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4 年 10 月 29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银行存款 72,765.69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长期股权投资 1,617,00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487,632.42
上市交易公告书
资产总计 1,617,560,398.11
负债: 期末余额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7,402.36
应付托管费 5,743.40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20,526.35
负债合计 133,672.11
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实收基金 1,616,999,996.69
未分配利润 426,729.31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17,426,726.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617,560,398.11
注: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 500,000,000.00 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4 年 10
月 17 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合计 560,398.11
(二)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六)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上市交易公告书
合计 487,632.42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上市交易公告书
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监督
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保险;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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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基金管理
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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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的规则;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有关权益变动
的管理及披露要求。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
应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
务。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本基金战略配售份额导致份额权益
发生前述变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
若违反《业务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
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
额不行使表决权;
(12)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需遵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业务规则》
等相关要求;
(13)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包括
以下内容:
机构履行职责;
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
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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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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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证券
经纪商、做市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外部管理机构,并依据基金合同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7)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
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1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关
于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19)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未
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
资产 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不含扩募)、决定基础设施基
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决定本基金成立后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
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等;
(2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相关规则;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
(2)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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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外部
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中期和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与临时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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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
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
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2)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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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
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本基
金涉及的各层级银行账户内封闭运行;
(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基金托管人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
将本基金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
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交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
支机构处理;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
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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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确保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
账户及资金流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本基金涉及
的各层级银行账户内封闭运行;
(8)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等;
(10)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11)监督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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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
项;
(2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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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二)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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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三)表决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
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市交易公告书
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下述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
项目购入或出售;
(7)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扩募;
(8)本基金成立后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上
的关联交易;
(9)决定基础设施资产根据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鼓励或倡导性规定、
政策减免车辆通行费,但通过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
予项目公司补偿或其他方式可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不会因此减少收入导致本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安排
(一)外部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
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同时,基金管理人拟委托符合条件的外部管理机
构负责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
托而免除。外部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请参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二)运营管理职责安排
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与外部管理机构于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基金
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的运营职责范围,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安排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当事人每一方应就因其违反该协议而致使其他方和/或其
他方的关联方、董事、员工、代表、承继人或获准的受让人(以下简称“受偿方”)
所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向其他方和/或其受偿方给予足额赔偿。
由于外部管理机构的违约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基金或
基础设施项目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及/或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外部管理机构赔
偿损失/或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扣收运营管理费以赔偿损失。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分配给投资者,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连续 2 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
终止上市,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 2 个交易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按照基
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评估机构等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他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计划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
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计划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除外)和
政府收费、聘用法律顾问的部分费用、专项计划审计费、资金汇划费、验资费、
银行询证费、执行费用、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务费、专项
计划清算费用、计划管理人为履行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
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募集失败时,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目。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用、基础管理费用及浮动管理费用。其中,
固定管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收取,基础管理费用及浮动管理费用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外部管理机构收取的运营管理费用。
(1)固定管理费用
固定管理费用的 85%由基金管理人收取,15%由计划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
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当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用;
E 在基金成立首年为初始募集规模,自基金成立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含)
为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披露的基金合并净资产。若因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
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进行调整,分段计算;
基金的固定管理费用按日计提。自基金成立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含),在
当年首日至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期间,使用上一年度的 E 值进
行预提,在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日根据审计结果,对当年首日至上一
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日期间已预提的固定管理费用进行调整。经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按照约定的支付频率及账户路径支付。
(2)基础管理费用及浮动管理费用
基金的基础管理费用及浮动管理费用由外部管理机构收取。其中:
(1)基础管理费用=I×9.0%;I 表示项目公司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以项
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浮动管理费用=(C-T)×R
C 表示项目公司当年的经营净现金流实现值,以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科目-“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科
目所记载金额绝对值的差值为准;
T 表示项目公司当年的经营净现金流目标值。其中,于基础设施基金间接享
有项目公司股东权利之日当年至《可供分配金额预测报告》预测期结束之日,项
目公司经营净现金流目标值以《可供分配金额预测报告》中记载的该自然年度对
应的预测经营净现金流(预测合并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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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目-“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科目所记载金额绝对值的差值,下
同)为准,基础设施基金间接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利之日当年不满一年的,以基
金实际运作天数折算对应年度经营净现金流目标值;自《可供分配金额预测报告》
预测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开始,项目公司经营净现金流目标值为上一自然
年度经审计的经营净现金流金额与上一自然年度项目公司经营净现金流目标值
的孰高值;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终止之日当年不满一年的,以基金实际运作天数折
算对应年度经营净现金流目标值。
R 为浮动比率,与预算实现率有关,预算实现率为项目公司当年的经营净现
金流实现值(C)与项目公司当年的经营净现金流目标值(T)的比值, 预算实现
率与浮动比率对应值如下:
预算实现率 浮动比率(R)
预算实现率≤90% R=20%
特别地,当 C<T 时,将相应扣减基础管理费用,扣减上限不超过外部管理
机构当期确认的基础管理费用金额的 80%。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等因素引起项目公司营业收入变化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础管理费用和浮动管理费用计提标准,相关调
整情况及调整当年的费用计算方式,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础管理费用与浮动管理费用按月计提,经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按照约定的支付频率及账户路径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用按基金净资产的0.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当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在基金成立首年为初始募集规模,自基金成立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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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披露的基金合并净资产。若因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
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进行调整,分段计算;
基金的托管费用每日计提,经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按照约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或计划
托管人自专项计划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
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
利。本基金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管理,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水平,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稳定的收益分配及长期可持续的收益分配增长,并争
取提升基础设施项目价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债,信用评级为 AAA 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
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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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使本基金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
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前述投资
比例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资产支持证券
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基金财产,应满足下述条件:
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
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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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中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使本基金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
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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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关于本基金参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参见基金合同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章节。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四)借款限制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
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
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分红稳定性;
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 140%的,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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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完毕,且连续 6 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连续 6 个月未成功认购其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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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会计核算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或其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专业审慎处置资产,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
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清算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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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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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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